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冀市監(jiān)衡處〔2020〕1311262000011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罰款3.0000萬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7-29 |
決定機關 | 衡水市故城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李蘭生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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