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阿布市監(jiān)罰〔2019〕3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
行政處罰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進行以下行政處罰:1、立即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2、罰款30000元(大寫:叁萬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0-04 |
決定機關 | 布爾津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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