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紹稅稽罰〔2021〕10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上述偷稅行為處罰款272020.01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決定對未扣繳行為處以未扣繳個人所得稅百分之五十的罰款28980.54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9-18 |
決定機(jī)關(guān) | 紹興市稅務(wù)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f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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