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紹袍公(馬)行罰決字[2017]1091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數(shù)量、流向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7年10月24日15時左右,我所民警在日常檢查中發(fā)現(xiàn)浙江龍翔針織科技有限公司從柯橋東宇物資有限公司購買的200-300斤易制爆?;愤^氧化氫溶液(雙氧水)入庫后,未按要求對該批次過氧化氫溶液(雙氧水)的數(shù)量和流向如實進行登記記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龍翔針織科技有限公司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中國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10-24 |
決定機關(guān) | 紹興市公安局袍江分局馬山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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