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濱海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00010****349W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津01民初825號 |
案號 | (2020)津01執(zhí)42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2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天津濱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廈門威懇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以4000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資金占用費(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被告濱海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天津濱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上述應付款項中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擔賠償責任;三、駁回原告廈門威懇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7355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62355元,由被告天津濱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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