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安公(鳳)行罰決字[2020]0185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安吉鼎尚驛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9月4日以來,違法單位安吉鼎尚驛酒店有限公司招用的外來務工人員李某某在安吉鼎尚驛酒店有限公司工作,未在三個工作日內將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報送公安機關,也未告知李某某主動申報登記,后于2020年9月16日晚被公安機關檢查查獲。綜上所述,安吉鼎尚驛酒店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安吉鼎尚驛酒店有限公司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中國工商銀行安吉縣支行、浙江安吉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9-17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安吉縣公安局鳳凰山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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