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霍州煤電集團什林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4000011****379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蘇0321民初2900號 |
案號 | (2021)蘇0321執(zhí)61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豐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豐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0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霍州煤電集團什林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貨款160191.55元及逾期付款損失(以160191.55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7年8月1日計算至2019年8月194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原告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后收取1762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霍州煤電集團什林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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