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合肥萬國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10058****695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皖0102民初4738號 |
案號 | (2020)皖0102執(zhí)13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發(fā)布日期 | 2020-08-3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周紅兵、孫永芳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銅陵北路支行借款本金871208.88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9月15日的利息為11574.66元,自2018年9月16日起的利息以871208.88元為基數(shù),根據(jù)《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標準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周紅兵、孫永芳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支付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銅陵北路支行律師費14242元;三、被告合肥萬國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周紅兵、孫永芳在本判決第一、二項中所負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四、駁回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銅陵北路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12770元,減半收取6385元,由被告周紅兵、孫永芳、合肥萬國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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