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明宇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2118178****926D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蘇1181民初2681號 |
案號 | (2021)蘇1181執(zhí)67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發(fā)布日期 | 2021-03-1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丹陽市新瑞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丹陽市天晟投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7683.84元、利息367001.70元(截至2015年6月24日),合計5364685.54元,并按照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的約定計算支付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趙斌、李海霞、江蘇明宇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向原告丹陽市天晟投資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352元,原告丹陽市天晟投資有限公司已預7交,由被告丹陽市新瑞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趙斌、李海霞、江蘇明宇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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