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青工商合處字(2018)第8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經(jīng)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jīng)營者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責令當事人對不公平格式條款立即改正,并罰款1萬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5-21 |
決定機關 | 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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