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通鑫湖汽車貿(mào)易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69179****200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蘇0602民初6052號 |
案號 | (2021)蘇0602執(zhí)117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1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南通涌鑫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向原告南通康輝塑膠有限公司歸還借款本金2925000元。二、被告南通涌鑫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向原告南通康輝塑膠有限公司支付以本金2925000元為基數(shù)計算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6.8%的標準、自2019年9月5日起計算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并扣除已給付的530000元利息)。三、被告江明云、吳涌鈞、南通鑫湖汽車貿(mào)易服務有限公司對被告南通涌鑫集團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項判決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江明云、吳涌鈞、南通鑫湖汽車貿(mào)易服務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依本判決向被告南通涌鑫集團有限公司追償。四、駁回原告南通康輝塑膠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672元(已減半收?。HM5000元,合計21672元,由原告南通康輝塑膠有限公司負擔1548元,被告南通涌鑫集團有限公司、江明云、吳涌鈞、南通鑫湖汽車貿(mào)7易服務有限公司共同負擔20124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3344元(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468958202565,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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