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金陸航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0430****450A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津0104民初11613號 |
案號 | (2019)津0104執(zhí)369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15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0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2019年5月14日之前,被告天運通(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張晉借款本金12500000元,以及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3月5日期間的利息2229333元,上述款項共計14729333元;二、被告天運通(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以1250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支付原告張晉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費101476元,減半收取計50738元,保全費5000元,保險費19500元,由被告天運通(天津)物流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天運通(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之前給付原告張晉;四、被告天津金陸航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第一運輸有限公司、被告劉勇剛、被告張朋、被告魏亮、被告劉振軍、被告劉振濤對本調解書確認的第一、二、三項所確定的被告天運通(天津)物流有限公司給付義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五、各方再無其他爭議。本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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