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成都天耀行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夏琨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010758****898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川0107民初52號 |
案號 | (2017)川0107執(zhí)223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01 |
發(fā)布日期 | 2017-04-10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成都天耀行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徐菁借款本金100萬元; 二、被告成都天耀行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徐菁借款利息7萬元; 三、被告成都天耀行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徐菁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以本金100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10月15日始按日萬分之三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鄧云帆對被告成都天耀行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的借款本息107萬元及違約金963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517元,由被告成都天耀行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鄧云帆負擔。公告費300元和后續(xù)因送達本裁判文書發(fā)生的公告費均由被告成都天耀行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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