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西開園鑫融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4000056****527P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晉0106民初87號 |
案號 | (2020)晉0106執(zhí)恢38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發(fā)布日期 | 2021-10-2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山西天弗燃氣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晉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從2016年6月24日至2016年8月5日的利息105111.06元、復利258.13元; 二、被告山西天弗燃氣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晉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的利息34222.21元(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為基數,利率按月利率7.33333‰計算); 三、被告山西天弗燃氣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晉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為基數,利率以月利率7.33333‰為基礎加收50%計息); 四、被告山西天弗燃氣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晉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其所欠原告從2016年6月24日至2016年8月19日的利息139333.27元之日止的復利(以被告天弗燃氣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從2016年6月24日至2016年8月19日的利息139333.27元為基數,利率以月利率7.33333‰為基礎加收50%計息); 五、被告張慶濤、白霞、山西開園鑫融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山西天弗燃氣有限公司上述判決第一、二、三、四項償付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六、如被告山西天弗燃氣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決第一、二、三、四項償付義務及未承擔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公告費的,原告晉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權對被告天弗燃氣有限公司盂國用(2015)第777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座落于盂縣東梁鄉(xiāng)東梁村,使用權面積為4802平方米;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為盂他項(2015)第11號)項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折價、拍賣或者變賣后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七、被告張慶濤、白霞、山西開園鑫融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山西天弗燃氣有限公司追償; 八、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701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260元,共計87961元(原告晉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已預交),由原告晉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負擔269元,由被告山西天弗燃氣有限公司、張慶濤、白霞、山西開園鑫融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負擔824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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