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蘭州大洋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吳長安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55625776-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蘭民二初字第315號 |
案號 | (2016)甘01執(zhí)15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12 |
發(fā)布日期 | 2016-10-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甘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蘭州大洋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向原告馬延圣償還尚欠借款本金5334942元;二、被告李勇、蘭州大洋化學有限責任公司、周靜對以上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馬延圣的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0110元,由原告馬延圣負擔20965元,被告蘭州大洋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李勇、蘭州大洋化學有限責任公司、周靜負擔49145元。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審案件受理費12149元,由蘭州大洋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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