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中文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段文博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6935310-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青法普民初字第92號 |
案號 | (2014)青法執(zhí)字第0196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1-12 |
發(fā)布日期 | 2015-02-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青州市中文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青州市民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萬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6月19日起,以300萬為本金,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 二、被告山東中文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青州惠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州市匯豐啤酒原料有限公司、段文博、李新蓮、段忠偉、魏先俊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山東中文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青州惠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州市匯豐啤酒原料有限公司、段文博、李新蓮、段忠偉、魏先俊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向被告青州市中文機械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八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800元,保全費5000元,由八被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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