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鑫德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190066****7973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皖0822民初1965號 |
案號 | (2020)皖0822執(zhí)136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懷寧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懷寧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2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東莞市鑫德機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退還原告查小玲預付貨款340000元并支付違約金200000元;二、被告周敏對本判決主文第一項確認的債務在400000元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查小玲的其他訴訟請求。8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480元,由查小玲負擔4660元,東莞市鑫德機械科技有限公司、周敏共同負擔682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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