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稅三稽罰[2020]807 |
違法行為類型 | 四季青服裝集團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1.你單位2016年1-4月向市場經營戶收取違約金共計8100元,未申報繳納營業(yè)稅;2016年5月-2018年12月向市場經營戶收取違約金共計63220元(含稅),其中2016年8250元(含稅),2017年11940元(含稅),2018年43030元(含稅),均未申報繳納增值稅。2.你單位2016年-2018年在“主營業(yè)務成本”、“管理費用”科目中列支招待客戶發(fā)生的購買日用品、食品、茶葉等費用共計1860042元,其中2016年494538元(購卡贈送個人340900元,業(yè)務招待現場消耗153638元),2017年600888元(購卡贈送個人414090元,業(yè)務招待現場消耗186798元),2018年764616元(購卡贈送個人764616元)。以上業(yè)務招待性質費用共計1860042元均全額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列支,未作納稅調整。其中1519606元購卡贈送個人支出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處罰依據:以上合計應補繳營業(yè)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yè)所得稅467705.84元,應補繳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70.77元,應補水利建設基金11.63元,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303921.2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罰決定:處應補繳營業(yè)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yè)所得稅50%的罰款233852.92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處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50%的罰款151960.6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2-03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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