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京恒順達船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高升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11671****458L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武海法商字第01464號 |
案號 | (2018)鄂72執(zhí)25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武漢海事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武漢海事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06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南京恒順達船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償還借款本金2000萬元,截止2014年7月31日的利息、罰息2126693.29元,以及自2014年8月1日起,以22126693.29元為基數,按照合同約定罰息利率(首個浮動周期內為9.408%)計算罰息,并按季計收復利; 二、原告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對被告南京恒順達船務有限公司所有的“恒順達11”輪享有船舶抵押權,有權就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權從“恒順達11”輪拍賣或變賣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 三、被告高升、高麗英就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2434元,由被告南京恒順達船務有限公司、高升、高麗英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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