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惠城水口稅罰〔2021〕18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2018-12-01 至2018-12-31 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未按期進行申報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廣東省稅務系統(tǒng)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屬逾期360日以上,且不屬于年度內(nèi)首次逾期,對個人(含個體工商戶)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企業(yè)或其他組織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5-31 |
決定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惠城區(qū)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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