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合肥康隆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111MA****830B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蘇0303民初1274號 |
案號 | (2021)蘇0303執(zhí)14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2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合肥康隆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向原告徐州盛天鋼模租賃中心支付租金142461元及利息(利息以142461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4月14日起計算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合肥康隆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向原告徐州盛天鋼模租賃中心返還扣件5746個、頂絲375套、套管421只。如被告合肥建筑勞務公司不能返還上述租賃物,應按照扣件6元/個、頂絲15元/套、套管5元/個的標準予以賠償。三、駁回原告徐州盛天鋼模租賃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8《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208元,由被告合肥康隆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擔5000元,由原告徐州盛天鋼模租賃中心負擔208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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