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大連永安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20055****51X3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遼0102民初16058號 |
案號 | (2019)遼0102執(zhí)734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13 |
發(fā)布日期 | 2020-04-2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劉佳音于2019年10月25日前償還新韓銀行(中 國)有限公司沈陽分行貸款本金900,000元,以及全部剩余貸款 本金3,900,000元項下截至2019年10月25日的全部貸款利息 (含逾期利息和罰息);新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同 意在2019年10月25日前收到劉佳音償還的上述貸款本金及利 息后(含逾期利息和罰息),注銷王丹丹名下位于大連市西崗區(qū) 威華街105號6層2號建筑面積90.05㎡房產的抵押權登記; 二、被告劉佳音于2019年11月25日前償還新韓銀行(中 國)有限公司沈陽分行貸款本金1,500,000元,以及全部剩余貸 款本金3,000,000元項下截至2019年11月25日的全部貸款利 息(含逾期利息和罰息);新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沈陽分行 同意在2019年11月25日前收到劉佳音償還的上述貸款本金及 利息后(含逾期利息和罰息),注銷大連永安貿易有限公司名下 位于大連市中山區(qū)武漢街73號13層9號建筑面積88.6㎡房產 的抵押權登記; 三、被告劉佳音于2019年11月30日前償還新韓銀行(中 國)有限公司沈陽分行貸款本金1,500,000元,以及全部剩余貸 款本金1,500,000元項下截至2019年11月30日的全部貸款利 8 息(含逾期利息和罰息);新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沈陽分行 同意在2019年11月30日前收到劉佳音償還的上述貸款本金、 利息(含逾期利息和罰息)及全部費用后,注銷盛凱名下位于大 連市沙河口區(qū)中山路584B號10層10號建筑面積65.04㎡房產 的抵押權登記; 四、被告劉佳音繼續(xù)按照《合同變更/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償 還剩余貸款本金和利息(含逾期利息和罰息),直至全部清償為 止;被告大連永安貿易有限公司、盛凱、王丹丹、王長偉、曲晶、 孫媛媛應對劉佳音全部欠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直至全部清償為 止; 五、如被告劉佳音未按上述規(guī)定還款,各方同意以如下方式 解決:新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沈陽分行有權對位于大連市中 山區(qū)武漢街73號13層9號、位于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中山路584B 號10層10號、位于大連市西崗區(qū)威華街105號6層2號等房產 行使抵押權,并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六、被告劉佳音和大連永安貿易有限公司、盛凱、王丹丹、 王長偉、曲晶、孫媛媛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向新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加 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七、律師費20,000元,由被告劉佳音承擔于2019年9月17 日前給付原告。 9 八、各方就本案無其他糾紛。 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案件受理費38393元,減半收取19,197元,由被告劉佳音、 大連永安貿易有限公司、盛凱、王丹丹、王長偉、曲晶、孫媛媛 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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