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新天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余江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73****2844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深仲裁字第1560號 |
案號 | (2018)粵03執(zhí)8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深圳仲裁委員會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9 |
發(fā)布日期 | 2018-09-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基于以上意見,仲裁庭裁決如下: 一、第一被申請人清償申請人借款本金人民幣1300萬元、利息人民幣1139萬元,合計本息人民幣2439萬元(利息暫計至2017年7月27日,之后的利息應以借款本金人民幣130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繼續(xù)支付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償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請人補償申請人律師費人民幣20萬元; 三、本案仲裁費人民幣208830元由第一被申請人承擔,該費用申請人已經預付,由第一被申請人徑付申請人; 四、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請人對第一被申請人的上述清支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第一被申請人不履行上述支付義務的,申請人有權依法處置其名下位于深圳市坑梓鎮(zhèn)沙田村廠房3棟整棟(房產證號:深房地字第6000498408號)、廠房4棟(房產證號:深房地字第6000498308號)抵押房產,并以處置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上述債權。 六、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 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書送達后10日內履行上述清償義務。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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