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孟根其其格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523221979****4225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內0521民初3066號 |
案號 | (2021)內0521執(zhí)498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科爾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科爾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發(fā)布日期 | 2021-11-1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內蒙古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吳百順、孟根其其格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白永利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12078元【(10000元×2%÷30×1975天,2015年3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2000元+(10000元×3.85%×4÷365×216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24日)】,合計22078元,并支付原告白永利自2021年3月25日至實際清償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元為基數,按原告白永利起訴時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即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白永利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05元,由原告白永利負擔29元,由被告吳百順、孟根其其格負擔17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