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柳志海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4510615-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浙0304民特1554號 |
案號 | (2020)浙0304執(zhí)264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溫州甌海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發(fā)布日期 | 2020-10-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申請人中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請人溫州市金蝶煙道有限公司貨款65 599元。 二、若申請人中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項條款約定按期足額履行義務,則申請人溫州市金蝶煙道有限公司有權于申請人中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之日起按未履行部分增加利息(利息以未履行部分未基數(shù),從2019年6月12日起按年利率4.35%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要求申請人中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 三、溫州市金蝶煙道有限公司放棄其他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符合司法確認調解協(xié)議的法定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申請人溫州市金蝶煙道有限公司、中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經溫州市甌海區(qū)三溪民商事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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