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嘉環(huán)(平)罰字[2021]3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容 | 嘉興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嘉環(huán)(平)罰字〔2021〕39號浙江巖井五金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曹俊廷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482MA2BAMP12C地址:浙江省嘉興市平湖市曹橋街道九場線石龍段67號(平湖市祥瑞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內)2021年5月17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檢查,你單位正在生產,主要從事五金配件加工。你單位建有兩條噴塑生產線,東側噴塑線有工人正在作業(yè),配套烘道,以柴油為燃料正在運行。固化廢氣配套活性炭廢氣處理設施,但該廢氣處理設施現場未運行,開關關閉,風機未運轉。我局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關于“產生含揮發(fā)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guī)定,已構成違法。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1、你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2、你單位法定代表人曹俊廷的身份證復印件;3、嘉興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4、現場檢查拍攝的照片;5、你單位出具的授權委托書;6、你單位被授權人xx的身份證復印件;7、對你單位被授權人xx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8、你單位塑粉涂料采購發(fā)票復印件;9、你單位“年產滅火器外觀件100萬件、LED燈箱2萬件、醫(yī)療設備外觀件2萬件技改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審查意見及報告表節(jié)選復印件;10、嘉興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及其送達回證;11、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我局于2021年6月26日向你單位送達了嘉環(huán)(平)罰告〔2021〕28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你單位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作任何陳述或申辯。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浙江省生態(tài)環(huán)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guī)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貳萬元。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收款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平湖市支行戶名:平湖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分戶賬號:1204080029050300123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興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嘉興市南湖區(qū)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嘉興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印章) 2021年7月6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7-06 |
決定機關 | 嘉興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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