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來賓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652949-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桂1302民初2054號 |
案號 | (2018)桂1302執(zhí)恢3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來賓市興賓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來賓市興賓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6 |
發(fā)布日期 | 2018-12-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西自治區(qū)來賓市分行與被告來賓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簽訂的《小企業(yè)授信額度合同》及《小企業(yè)流動資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來賓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486125.76元、罰息151665.47元,共計10637791.23元,定于2016年9月30日前歸還所欠利息(含罰息)的一半,于2016年10月20日前歸還本金2000000元及在此之前所欠的全部利息,于2017年4月30日前歸還余下的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原、被告雙方原簽訂的合同約定支付); 三、被告江德斌、林翠華、江東成、林秀玲、江東良、黃榮群、麥建華、黃瑩、韋儂、余宗區(qū)、覃秀維在各自用于提供抵押擔保的財產(chǎn)范圍內(nèi)對被告來賓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借款繼續(xù)承擔抵押保證責任; 四、被告覃繼涵、黃小萍、覃艷霞、韋國珠、梁永新繼續(xù)對被告來賓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五、原告支付的律師代理費264700元,由被告來賓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覃繼涵、黃小萍、覃艷霞、韋國珠、梁永新、江德斌、林翠華、江東成、林秀玲、江東良、黃榮群、麥建華、黃瑩、韋儂、余宗區(qū)、覃秀維承擔50%,即132350元,定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給原告; 六、本案受理費86240元,減半收取43120元,由被告來賓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覃繼涵、黃小萍、覃艷霞、韋國珠、梁永新、江德斌、林翠華、江東成、林秀玲、江東良、黃榮群、麥建華、黃瑩、韋儂、余宗區(qū)、覃秀維承擔,定于2016年10月20日前支付給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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