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弘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000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6744110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雙流民初字第09168號 |
案號 | (2018)川0116執(zhí)28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雙流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4 |
發(fā)布日期 | 2018-01-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四川弘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四川興翰防腐保溫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8992元,并按如下方式支付利息:以139522.22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從2014年8月29日起計算至2014年12月3日止;以158992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從2014年12月4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22元,由被告四川弘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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