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湖安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01-033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鑒于當事人違法事實存在,所有工程全部完成,且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guī)劃實施的影響,經(jīng)安吉縣人民政府作出關(guān)于對朗境園項目二期違法建筑不予拆除的決定,適用《安吉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quán)細化標準》(城鄉(xiāng)規(guī)劃)第15條(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情節(jié)嚴重的裁量標準,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給予當事人沒收位于安吉縣昌碩街道鳳凰路朗境園二期項目1-3#、5-13#、15-20#18幢樓212套房屋增建的408根中庭框架梁,并處建設工程造價(¥72711512)百分之九,即人民幣陸佰伍拾肆萬肆仟零叁拾陸元整(¥6544036元)的罰款,請審核。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5-31 |
決定機關(guān) | 浙江省安吉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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