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京朝市監(jiān)罰字〔2021〕603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 |
行政處罰內容 | 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違法所得2919913.9元的1.5倍罰款,即4379870.85元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8-26 |
決定機關 | 北京市朝陽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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