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貴州圣杰煤炭供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10066****1694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黔0103民初1449號(2021)黔01民終466號 |
案號 | (2021)黔0103執(zhí)2033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28 |
發(fā)布日期 | 2022-02-2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貴州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審主文: 一、被告貴州圣杰煤炭供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貴州省有色金屬和核工業(yè)地質勘查局地質礦產勘查院支付商業(yè)承兌匯票款1000萬元; 二、被告貴州圣杰煤炭供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貴州省有色金屬和核工業(yè)地質勘查局地質礦產勘查院支付利息(該利息以被告未付票款為基數(shù),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計算至被告票款付清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1872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貴州圣杰煤炭供銷有限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主文: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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