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南耀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尹成志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010068****291T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豫0802民初741號 |
案號 | (2018)豫0802執(zhí)29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2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南耀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詹慶芬、詹密紅工資款130108元及利息(利息應從2015年6月23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詹慶芬、詹密紅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河南耀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案件受理費4744元由原告詹慶芬、詹密紅負擔2062元,被告河南耀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擔2682元;反訴費4233元由被告河南耀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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