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創(chuàng)元電子商城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0466****975W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津0104民初1764號 |
案號 | (2021)津0104執(zhí)154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發(fā)布日期 | 2021-02-2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被告天津創(chuàng)元電子商城管理有限公司返還原告天大科技園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元,并以130000元本金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支付自2014年9月18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544元;公告費,憑票確定,由被告天津創(chuàng)元電子商城管理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天大科技園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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