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任丘市豐浩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0982MA****JB7W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冀0982民初394號 |
案號 | (2020)冀0982執(zhí)161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1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曹丙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償還原告張勇借款520萬元及利息52萬元(按月利率2%計算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以后利息順延計算至借款還清時止) 二、被告馮永良、王姍姍、遠俊英、馮春良、黃志濱、高學麗、任丘市華北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任丘市豐浩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任丘市騰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任丘市騰威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責任。被告馮永良、王姍姍、遠俊英、馮春良、黃志濱、高學麗、任丘市華北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任丘市豐浩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任丘市騰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任丘市騰威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曹丙剛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25920元,由被告曹丙剛承擔,被告馮永良、王姍姍、遠俊英、馮春良、黃志濱、高學麗、任丘市華北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任丘市豐浩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任丘市騰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任丘市騰威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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