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甬鄞市監(jiān)處罰〔2021〕93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其它違反食品安全法規(guī)的行為 |
行政處罰內容 | 綜上,當事人的上述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罰款10000元。當事人的上述拒不改正未按規(guī)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及未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的違法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三項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如下:罰款5000元。當事人的上述拒不改正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違法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如下:罰款15000元。以上三項合計,共計罰款3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9-18 |
決定機關 | -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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