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吳江市前程機電設備廠(普通合伙) |
法定代表人 | 陳卯林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0966****031G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509民初5610號 |
案號 | (2017)蘇0509執(zhí)817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10 |
發(fā)布日期 | 2018-08-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吳江市前程機電設備廠應歸還原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元,并償付利息損失(以本金4500000元計,從2014年11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年息24%計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吳江農村商業(yè)銀行營業(yè)部,賬號:0******0001793) 二、被告吳江市前程機電設備廠應賠償原告吳江市中國東方絲綢市場農村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師費損失2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吳江農村商業(yè)銀行營業(yè)部,賬號:0******0001793) 三、被告江蘇運東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蘇州寶建實業(yè)有限公司、蘇州地靈電氣有限公司、陳卯林、宋瑞華、濮學林、沈根妹對被告吳江市前程機電設備廠的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案件受理費收取53784元,由被告吳江市前程機電設備廠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原告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被告江蘇運東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蘇州寶建實業(yè)有限公司、蘇州地靈電氣有限公司、陳卯林、宋瑞華、濮學林、沈根妹對上述訴訟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戶名稱: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555301040017676),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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