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陵鑫城礦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22379****223D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皖0111民初7489號 |
案號 | (2021)皖0111執(zhí)恢67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2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方欣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張珠峰借款本金220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本金22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方欣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張珠峰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本金1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方欣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張珠峰律師費10萬元、保全擔保費1萬元,合計11萬元;四、被告南陵鑫城礦業(yè)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確定的債務向原告張珠峰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駁回原告張珠峰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14-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9490元減半收取24745元,由原告張珠峰負擔9500元,被告方欣、南陵鑫城礦業(yè)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4847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方欣、南陵鑫城礦業(yè)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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