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泰宇盛嘉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07****2125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穗仲案字第407號 |
案號 | (2020)粵03執(zhí)570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21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1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280201604949】。(一)第一、第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股權轉讓款1700萬元及違約金(違約金分段計算:1.以2700萬元為本金,按照每日萬分之三標準,自2014年5月1日起計算至2017年1月24日止;2.以1700萬元為本金,按照每日萬分之三標準,自2017年1月25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全部股權轉讓款之日止); (二)第一、第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補償律師費165000元; (三)第三被申請人對上述第(一)、第(二)項裁決由第一、第二被申請人應付款項承擔連帶清償保證責任; (四)本案仲裁費220636元,由第一至第三被申請人承擔。該仲裁費已由申請人預繳,東莞分會不予退回,由第一至第三被申請人逕付申請人。 上述裁決第一至第三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的款項,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逾期支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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