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信陽恒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150058****589K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豫1502民初3917號 |
案號 | (2020)豫1502執(zhí)59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信陽市浉河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信陽市浉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1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信陽恒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陽申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2235萬元及利息(2019年4月20日前的利息510240.68元,此后利息從2019年4月21日起至本息還清時止,按雙方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 二、被告趙曉暉、張克玉、孫林、付遠玲對被告信陽恒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陽申城支行對被告孫林、付遠玲以其所有的位于鄭州市金水區(qū)國基路168號楓丹白露28號樓1-3層0××號房產(chǎn)(房產(chǎn)證號為:鄭房權證字第××號)、光山縣城關鎮(zhèn)弦山南路東側(房權證光山縣字第××號)、光山縣紫水辦事處朝陽庭苑1幢西至東35號(光山縣房權證字第××號)、15-16號(光山縣房權證字第××號)、13-14號房產(chǎn)(光山縣房權證字第××號);對被告趙曉暉、張克玉以其所有的位于光山縣城關鎮(zhèn)朝陽庭苑1#樓36-××號房產(chǎn)(房權證光山縣字第××號);對被告傅遠華、蔣銘芳以其所有的位于光山縣城關鎮(zhèn)朝陽庭苑1#樓26-××號房產(chǎn)(房權證光山縣字第××號)在各自提供抵押的范圍內就變賣或拍賣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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