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昌市立力飼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辜新明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7243551-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贛0102民初4352號 |
案號 | (2017)贛0102執(zhí)217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13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緒龍、胡琴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1873127.46元及罰息(截止2017年1月24日的罰息234736.02元,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本息還清之日止的罰息以本金1873127.46元為基數(shù)按合同約定標準計算); 二、被告余順林、陳云、張水文、胡美榮、魏小兵、陳玉英、辜新明、張樹花、江西鑫泰飼料有限公司、江西望月實業(yè)有限公司、南昌市立力飼料有限公司對被告陳緒龍、胡琴琴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余順林、陳云、張水文、胡美榮、魏小兵、陳玉英、辜新明、張樹花、江西鑫泰飼料有限公司、江西望月實業(yè)有限公司、南昌市立力飼料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陳緒龍、胡琴琴追償; 三、駁回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60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86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承擔1165元,由被告陳緒龍、胡琴琴、余順林、陳云、張水文、胡美榮、魏小兵、陳玉英、辜新明、張樹花、江西鑫泰飼料有限公司、江西望月實業(yè)有限公司、南昌市立力飼料有限公司共同承擔2743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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