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淳公(消)行罰決字〔2017〕019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濱江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淳安縣千島湖鎮(zhèn)環(huán)湖北路600號8106室的杭州濱江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管理的東方海岸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根據(jù)《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一條,決定給予杭州濱江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將罰款交中國建設銀行淳安支行(帳號:0140503003)。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淳安縣公安消防大隊 2017年7月6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7-06 |
決定機關 | 淳安縣公安消防大隊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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