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東峰彩油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歐陽海飛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7189959-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肇四法大民初字第512號 |
案號 | (2017)粵1284執(zhí)恢1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四會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四會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20 |
發(fā)布日期 | 2017-12-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廣東峰彩油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肇慶千江高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支付貨款333064.3元及違約金11324.18元,其余違約金從2015年12月8日起按總款333064.3元乘以0.1%每天,計算至本判決書確定的付清貨款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233元(已減半收?。敭a(chǎn)保全費2270元,合共5503元,由被告廣東峰彩油墨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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