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兆邦物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190073****440J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粵1972民初4666號、(2017)粵19民終10356號 |
案號 | (2019)粵1972執(zhí)431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發(fā)布日期 | 2019-06-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東莞市德興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東莞市兆邦物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方德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廣東虎門富民集團有限公司償還土地補價款181629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162900為基數,自2006年9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二倍計至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鄧建輝、鄧永聰對上述第一判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鄧建輝、鄧永聰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東莞市德興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東莞市兆邦物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方德成追償;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34781元,由被告東莞市德興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東莞市兆邦物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方德成、鄧建輝、鄧永聰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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