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省信欣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5441148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贛0103民初7866號 |
案號 | (2020)贛0103執(zhí)151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福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借款本金86935元及利息、違約金(截止2018年7月31日的利息5190.59元、違約金3809.57元,并自2017年8月1日起至給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違約金,按雙方合同約定且不超過年利率24%的標準計付)。 二、如被告劉福波未能按期償還上述第一款債務,則拍賣、變賣被告劉福波所有的奧迪牌轎車(車牌號:贛E3E79),所得價款優(yōu)先清償上述債務。 三、如第二款抵押物拍賣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shù)谝豢顐鶆?,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西省信欣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由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1099元(已減半收?。?,由被告劉福波、江西省信欣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承擔,限隨上述款項一并支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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