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88179****881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皖0881民初4746號 |
案號 | (2021)皖0881執(zhí)恢86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發(fā)布日期 | 2021-11-0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被執(zhí)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桐城市榮江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歸還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呂亭支行借款本金598萬元及利息720052.6元,合計6700052.6元。自2019年9月17日起利息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二、被告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榮五八、吳金秀、榮富貴、江燕君、朱鋒明對上述給付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8700元,減半收取29350元,由被告桐城市榮江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榮五八、吳金秀、榮富貴、江燕君、朱鋒明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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