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達州市國達醫(yī)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170057****692P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川0181民初410號 |
案號 | (2021)川0181執(zhí)22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發(fā)布日期 | 2021-01-1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達州市國達醫(yī)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四川五芝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給付貨款337192.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337192.92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貨款給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給付貨款,上述逾期付款利息計算至貨款付清之日止);駁回原告四川五芝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534元,減半收取3267元,由被告達州市國達醫(yī)藥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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