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國新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張永勝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7634281-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魯1302民初字第5781號民事判決書 |
案號 | (2016)魯1302執(zhí)478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蘭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2-12 |
發(fā)布日期 | 2017-06-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山東新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付原告張儷鏵借款5300000元及利息與違約金(利息及違約金共按月利率2%計算,其中6000000元自2016年3月22日起計算至2016年3月25日,5300000元自2016年3月26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東新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代理費200000元; 三、被告陳思對上述兩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在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山東新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30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553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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