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湖稅稽罰[2021]16 |
違法行為類型 | 湖州通元石料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扣繳義務(wù)人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wù),應(yīng)扣未扣、應(yīng)收而不收稅款,在賬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罰決定:處罰如下: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認定的增值稅偷稅額30699844.15元百分之五十的罰款15349922.09元。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認定的城市維護建設(shè)稅偷稅額1534995.49百分之五十的罰款767497.77元。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認定的的印花稅偷稅額243265.44元百分之五十的罰款121632.72元。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認定的企業(yè)所得稅偷稅額230042250.45元百分之五十的罰款115021125.24元。5、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認定的資源稅偷稅額33097391.19元百分之五十的罰款16548695.61元。6、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應(yīng)扣未扣個人所得稅95061461.12元的行為處百分之五十的罰款47530730.56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4-06 |
決定機關(guān) | 湖州市稅務(wù)局 |
法定代表人 | 練翔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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