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源智能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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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劉滿基與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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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1民初21968號之一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劉滿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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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1-10 | 2017-08-15 |
2 |
劉滿基、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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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1執(zhí)保2667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人-劉滿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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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6-12-09 | 2019-05-27 |
3 |
劉滿基、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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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人-劉滿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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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劉滿基與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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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劉滿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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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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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粵1972民初4950號之八送達民事上訴狀及證據(jù)副本(東莞市凱誠電腦網(wǎng)絡工程有限公司、葉玉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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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4950號 |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
原告- 劉滿基 當事人- 東莞市凱誠電腦網(wǎng)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劉德麟 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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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4950號之八東莞市凱誠電腦網(wǎng)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玉敏)、葉玉敏(公民身份號碼為44190019780201XXXX):原告劉滿基訴被告劉德麟、被告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你們作為第三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8)粵1972民初4980號民事判決書,被告劉德麟和被告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因你們下落不明,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份民事上訴狀及證據(jù)副本。劉德麟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粵1972民初4980號民事判決書,將該判決書第一判項依法改判,判令上訴人劉德麟無須向被上訴人劉滿基支付賠償款270萬元。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上訴請求:1.對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粵1972民初4980號民事判決認定的“被上訴人劉滿基有向上訴人科源公司出借款項”這一錯誤事實予以糾正,依法認定上訴人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劉滿基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以及被上訴人劉滿基對上訴人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案涉?zhèn)鶛嗟氖聦崳?.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劉滿基承擔。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有:劉滿基民間借貸案件檢索報告、明細清單、銀行流水、(2015)東一法民一初字第330號民事裁定書、(2015)東一法民一初字第1240號民事判決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滿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為答辯期,若你屆時未提出答辯,本院將依法報送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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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
2 |
(2018)粵1972民初4950號之七送達民事判決書及上訴須知(東莞市凱誠電腦網(wǎng)絡工程有限公司、葉玉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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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4950號 |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
原告- 劉滿基 當事人- 東莞市凱誠電腦網(wǎng)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劉德麟 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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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4950號之七東莞市凱誠電腦網(wǎng)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玉敏)、葉玉敏(公民身份號碼為44190019780201XXXX):本院受理原告劉滿基訴被告劉德麟、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你們作為第三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8)粵1972民初4950號民事判決書及上訴須知。判決主文如下:一、限被告劉德麟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劉滿基支付賠償款270萬元;二、駁回原告劉滿基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劉德麟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308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承擔3080元,被告劉德麟承擔27720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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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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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4950號之六公告送達傳票、告知書等(東莞市凱誠電腦網(wǎng)絡工程有限公司、葉玉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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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4950號 |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
原告- 劉滿基 當事人- 東莞市凱誠電腦網(wǎng)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劉德麟 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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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4950號之六東莞市凱誠電腦網(wǎng)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玉敏)、葉玉敏(公民身份號碼為44190019780201XXXX):本院受理原告劉滿基訴被告劉德麟、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你們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開庭傳票、變更合議庭成員告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書。因原告劉滿基要求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案的債務承擔責任,故本案的第三人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本案的被告參加訴訟。本案原決定由審判員方淑敏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毛宇翔、人民陪審員方肖君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書記員由陳潔欣擔任,現(xiàn)因工作原因,變更為由審判員潘遠平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方淑敏、人民陪審員陳炯棠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書記員由陳潔欣擔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逾期視為放棄舉證的權利。本案定于2019年10月9日14時30分在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人民法庭第五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地址:廣東省東莞市厚街鎮(zhèn)厚街大道東5號)。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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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4 |
(2018)粵1972民初4950號之五送達證據(jù)副本、傳票及變更合議庭成員告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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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4950號 |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
原告- 劉滿基 當事人- 東莞市凱誠電腦網(wǎng)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劉德麟 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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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4950號之五東莞市凱誠電腦網(wǎng)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玉敏)、葉玉敏(公民身份號碼為44190019780201XXXX):本院受理原告劉滿基訴被告劉德麟、第三人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你們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證據(jù)副本、傳票及變更合議庭成員告知書。本院依職權調取了東莞市凱誠電腦網(wǎng)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萬江萬福支行開設的賬戶44280101040014232于2014年5月6日至2014年8月6日期間的全部流水記錄。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原決定由審判員方淑敏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葉漢光、審判員毛宇翔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書記員由陳潔欣擔任。由于工作原因,現(xiàn)變更為由方淑敏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毛宇翔、人民陪審員方肖君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書記員由陳潔欣擔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本案定于2019年6月27日14時30分在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人民法庭第三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地址:廣東省東莞市厚街鎮(zhèn)厚街大道東5號)。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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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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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6307號之三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葉玉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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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6307號 | 不當?shù)美m紛 |
原告- 劉滿基 被告- 劉德麟 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東莞市凱誠電腦網(wǎng)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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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6307號之三葉玉敏(公民身份號碼為44190019780201****)本院受理原告劉滿基訴劉德麟、第三人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凱誠電腦網(wǎng)絡工程有限公司、你不當?shù)美m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送達本院(2017)粵1972民初630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駁回原告劉滿基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308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承擔。自發(fā)出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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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
6 |
(2017)粵1972民初6307號之一公告送達應訴材料及開庭傳票(葉玉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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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6307號 | 不當?shù)美m紛 |
原告- 劉滿基 被告- 劉德麟 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東莞市凱誠電腦網(wǎng)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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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6307號之一葉玉敏(公民身份號碼為44190019780201****)本院受理劉滿基訴劉德麟、第三人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凱誠電腦網(wǎng)絡工程有限公司、你不當?shù)美m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轉換程序)。原告訴稱,原被告是親戚關系。從2014年至今,原告借用被告的賬戶(戶名,劉德麟,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東莞厚街支行,賬號,6222082010003696402)。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確認書》確認以上賬戶內資金均屬原告所有,一切資金與被告無關。2014年5月20日,原告以銀行轉賬方式出借300萬元給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了便于主張債權,2016年8月5日被告將其對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萬元的債權轉讓給原告,同日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2016年11月2日原告起訴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在2016年5月18日與被告簽訂的《欠款結清證明》、《和解協(xié)議》,確認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經(jīng)向被告還清300萬元借款,被告也確認該文件系其簽署。被告明知300萬元債權系原告所有,卻惡意隱瞞事實接受廣東科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清償,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財產損失。原告得知被告的行為后,多次催促被告還款未果。并提供了商鋪租賃合同等證據(jù),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300萬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逾期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的權利。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2日14時30分在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第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你方應準時參加庭審,逾期本院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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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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