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杭州高運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3777925-8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浙0109民初11967號 |
案號 | (2021)浙0109執(zhí)678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26 |
發(fā)布日期 | 2022-05-1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杭州高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37 125 000元,支付計算至2020年7月21日的利息4876.07元,罰息770 728.92元、復利175.84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37 125 000元與期內利息4876.07元之和為基數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9.0045%計算的罰息、復利; 二、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權對杭州高運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蕭山區(qū)北干街道金城路1288號匯豐大廈十四層的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號:杭房權證蕭字第FZ00001975號)及相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就上述第一項付款義務在最高限額1125萬元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三、高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李金洋、李海芬對上述第一項付款義務在最高限額42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四、高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李金洋、李海芬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就其已承擔部分向杭州高運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償。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1 304元,由杭州高運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高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杭州高運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李金洋、李海芬承擔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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